简短回答
如果计划在哈萨克斯坦销售、生产、持有资产或雇佣团队,通常应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企业。当母公司自己履行某项合同或项目、并希望在自身账上核算时,适合设立分公司。代表处适合联络合作方、市场支持和市场调研——前提是始终不超出这些职能。
有限责任合伙企业、分公司、代表处与 AIFC 公司对比
| 对比项 |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(TOO) | 分公司 | 代表处 | AIFC 私人公司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法律地位 | 独立的哈萨克斯坦法人 | 非法人,是境外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| 非法人,是境外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| 依据 AIFC 现行法注册的法人 |
| 责任 | 参与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| 母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责 | 母公司对代表处的债务负责 |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|
| 业务范围 | 任何合法的商业活动,需许可的业务须取得许可 | 开展母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| 代表并维护母公司利益,不用于商业活动 | AIFC 规则允许的业务,受监管业务须取得 AFSA 授权 |
| 注册 | 国家注册;单一创始人在线注册最长 1 个工作日 | 在司法机关办理登记 | 在司法机关办理登记 | AIFC 注册处;材料齐全时通常需要两到三个月 |
| 负责人 | 由参与人任命的董事 | 由母公司任命,凭授权委托书行事 | 由母公司任命,凭授权委托书行事 | 按 AIFC 公司规则任命的董事 |
| 最低注册资本 | 小企业为零;中型和大型企业为 100 个月核算基数(MRP) | 无要求 | 无要求 | 取决于业务;受监管企业有资本要求 |
| 税务 | 就公司利润缴纳哈萨克斯坦企业所得税 | 利润作为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纳税;可能适用分支机构利润税,视税收协定而定 | 只要不超出代表职能,就没有应税利润 | 适用哈萨克斯坦税法,特定 AIFC 金融及配套服务享有免税 |
| 经济特区 | 可以申请成为经济特区参与者 | 不能成为经济特区参与者 | 不能成为经济特区参与者 | 适用单独的 AIFC 制度;是否可入驻经济特区需个案评估 |
| 法律与争议 | 哈萨克斯坦法律和法院;经约定可选择仲裁或 AIFC 法院 | 当地经营适用哈萨克斯坦法律 | 当地经营适用哈萨克斯坦法律 |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 AIFC 现行法;AIFC 法院 |
| 适合 | 运营、生产、贸易和雇佣员工 | 由母公司执行的合同和项目 | 市场调研、联络和市场推广支持 | 控股、金融和专业服务架构 |
什么时候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企业
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参与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,可以在取得必要许可的前提下从事任何合法商业活动,并可申请成为经济特区参与者。这是工厂、贸易公司和雇佣本地员工的服务企业的标准架构。
什么时候适合设立分公司
分公司经营母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,由凭母公司授权委托书行事的负责人管理。分公司不是法人,其债务即母公司的债务。其利润作为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纳税,并可能适用分公司利润税,但须考虑税收协定。分公司不能成为经济特区参与者。
什么时候代表处就够了
代表处代表并维护母公司的利益,适合市场调研、联络合作方和市场支持。只要不超出代表职能,就没有应税利润;一旦开展商业活动,就可能构成常设机构。如果计划销售,应从一开始就选择分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。
AIFC 适合什么情况
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注册的公司适用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 AIFC 现行法,争议由 AIFC 法院审理。它适合控股、金融和部分专业服务架构。注册通常更耗时,AIFC 颁发的许可仅在 AIFC 范围内有效,税收优惠只适用于特定业务。对工厂或贸易企业而言,普通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通常更简单。
选择前要回答的问题
- 该主体是否要在哈萨克斯坦签订销售合同或开具发票?
- 是否要雇佣员工、持有库存、土地或许可?
- 母公司是否愿意以自身资产承担本地债务?
- 是否计划申请入驻经济特区?
- 股东纠纷和商业纠纷希望适用哪种法律、由哪个法院审理?
- 利润如何纳税,并依据适用的税收协定汇回母公司?